5、主要设备材料表;
6、工程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7、工程设计概算。
第二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应含下列内容:
1、各专业施工设计图和运用,人防部门汇编的大样图(未包括部分,可以选用国标大样图);
2、施工设计说明书、计算书;
3、设备材料表;
4、工程设计预算。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过程中,人防部门有责任提供防护工程参考资料及提供技术帮助。
第二十四条 评选优秀设计应就地面、地下工程设计情况统一考虑。凡防空地下室部分设计不符合平战结合要求的,地面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
第六章 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市政府关于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人防部门有责任协助施工部门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工艺和机具,并应积极协助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时,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人防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验收评定。防空地下室的竣工图及有关资料,应交一份给人防部门存档。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的评比,应统一考虑地面和地下工程。凡防空地下室工程不合格的,整个工程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七章 管理职责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协调,人防、计划、规划、基建等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无故不按本规定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批计划,设计部门不予设计,规划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对不按设计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除在原地或易地补建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外,对建设单位处以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