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区内地下防空室的建设,由计划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确定的规划,安排下达小区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计划。建设费用,按建筑使用面积比例由各个建设单位分摊,并由各建设单位依照计划按所摊比例负责修建。
第十五条 凡在本规定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规定其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任务书和计划投资,均应包括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部分,并按计划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 人防部门应积极配合计划、基建管理,做好带有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工作,编制防空地下室年度建设计划,按国家规定搞好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统计工作。
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市建委和人防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五章 设计和设计管理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工作列入国家统一管理体系。凡有资格承担高层建筑和规划小区建筑的设计单位及人防专业设计单位,均可承担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设计地下室,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因故需免建或增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项目,应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对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项目,不予设计。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较,选用最优方案,降低造价,提高工程效益。对重复利用的现成图纸要严格把关,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需要,满足平时与战时两种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初步设计须经人防部门和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经基建、人防部门审后后方有效。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应包括下述内容:
1、设计依据、防护等、战时功能和平时用途、建设地点和设置位置、规模(建筑面积、人防工程定义的使用面积)、战时和平时容量等;
2、工程建筑平面图、主要剖面图及口部设计和说明;
3、工程主要结构形式,荷载选用值、断面和防护消波系统;
4、风、水、电专业原理系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