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
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议案,决定将《
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第(三)项:“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和其他规费”,修改为:“按国家规定私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规费;个体经营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规费和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