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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十六、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城建”二字修改为“当地人民政府”。
  十七、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十八、原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内不得点火燃烧树叶、杂物及其它废弃物。”
  十九、原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
  二十、原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的,罚款二元至五元;
  “(二)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和呕吐的,罚款五元至十元;
  “(三)不按照规定乱设摊点,流动售货车、商亭、公用电话亭和摊点不在指定地点经营,不保持场地清洁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四)进入市区的各种机动车辆车容不整、撒漏污染路面的,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一元至二元,属于运输工业固体废弃物撒漏污染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清除路面冰雪的,按照单位门前和围墙周边面积、每平方米罚款二元至五元;
  “(六)擅自挪动公共卫生设施,在市区内点火燃烧树叶、杂物及其它废弃物,造成二次污染的,罚款一百元至三百元;
  “(七)工程建设与养护产生污泥、残土和沿街栽培、修整花草树木遗留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不及时清除、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二百元至四百元;
  “(八)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清运垃圾、粪便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九)不按照划分区域清扫保洁,不认真执行“门前三包”抵押责任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二百元至二千元;
  “(十)擅自在街道两侧、居民区,进行畜禽、水产品屠宰加工的,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十一)擅自设立各种机动车停车点、洗车场(点)和自行车存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十二)随意倾倒有毒、有害物体的,罚款三百元至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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