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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修正)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和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修正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各代表团应将代表在审议各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整理送交大会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报告。
  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各项报告进行修改,经主席团或者常务主席同意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各项决议草案,经主席团讨论,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章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于自治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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