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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修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必要时可以举行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对用蒙古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要进行翻译。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报告。
  有提议案权机关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作为建议和意见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常务委员会对主席团决定交办的议案,应当将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和有关机关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或者提出书面说明,也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经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议案,由有关机关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法规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审查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草案修改稿和修改说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主席团公告公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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