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5日)修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六章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七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十章 调查委员会
第十一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