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5日)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六章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七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十章 调查委员会
  第十一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