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旅行社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上岗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一人次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五)旅行社将旅游团队安排在非星级宾馆(饭店)或者非旅游定点单位消费,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星级宾馆(饭店)、旅游定点单位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星级宾馆(饭店)、旅游定点单位用欺骗手段兜售商品或者利用胁迫手段提供服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星级宾馆(饭店)、旅游定点单位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损害旅游者利益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导游人员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未经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业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导游人员向旅游者额外收费、收受回扣或者超出合同约定强行安排有偿服务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导游人员在非星级宾馆(饭店)和非旅游定点单位安排旅游者住宿、用餐、购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歇业未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规划、环保、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罚没的票据和罚没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