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垃圾通道、垃圾容器、垃圾存放间等设施坏损、丢失的;
(二)公共厕所坏损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化粪井、污水井坏损、外溢的。
第四十三条 清扫保洁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每天清晨普遍清扫和全天保洁制度,保持居民区清洁;
(二)对垃圾容器和垃圾存放间内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满冒外溢;
(三)对生活垃圾实行密闭容器收集、清运,无飞扬、洒漏。
第六章 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负责市场内的清扫保洁,保持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日清洁。
占路早市、夜市收市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扫干净。
第四十五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根据垃圾日产量设置垃圾容器,市场内所产垃圾日产日清,无满冒外溢。
第四十六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应当设置公共厕所,保持厕所清洁。
第四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的商贩应当保持摊位或者棚亭周围整洁卫生;产生垃圾的,应当备有垃圾容器。
第七章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四十八条 车体不洁的机动车辆进入市区前,驾驶人员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市区内机动车辆车体不洁的,驾驶人员出车前应当清洗保洁。
第四十九条 禁止不洁的机动车辆的城市道路行驶;禁止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五十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应当接受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相应清洗设备;
(三)有污水、污泥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应当文明作业、优质服务,不得强行拦车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