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门前清扫责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与负责组织的部门签订门前清扫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负有公共场所和门前清扫责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确定责任人,健全清扫保洁制度,配备清扫保洁人员,及时清扫保洁。委托他人代为清扫保洁的,应当签订清扫协议。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果核、动物尸体等杂物;
(二)乱倒、乱堆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焚烧树叶、杂物;
(三)向道路上清扫杂物;
(四)由建筑物向外抛掷杂物;
(五)其他影响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车辆的司乘人员、驭手和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道路上乱扫、乱扔车内的废弃物;
(二)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三)装载散体、流体物或者垃圾、渣土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苫盖、捆扎、密封等防污染措施;
(四)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散落、飞扬;
(五)禁止驾驭未带合格粪兜的牲畜入市,不准遗撒畜粪影响环境清洁。
第二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卫生专业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办理清扫保洁责任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铺设、拆除、维修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设置围挡、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齐;
(二)排放泥浆不得污染道路;
(三)竣工后及时清除余土和废弃物,恢复路面整洁。
第二十七条 公园、绿地、道路绿化隔离带,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进行植树、剪枝等绿化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内清除余土;
(二)及时清运枯树、残枝和杂物;
(三)草坪、花坛、绿地、树穴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施肥、移种花草、除草、松土、浇水不得影响环境清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卫生,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