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网站域名;
3、网站地址、联系方法;
4、其他有关内容。
(二十一)对未获得批准的互联网站将由省政府新闻办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
(二十二)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申请变更。
(二十三)申请变更的互联网站应提交如下材料:
1、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证明文件;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变更申请表》;
3、变更申请单位,应提交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变更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及互联网站负责人,应提交变更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新闻业务负责人的,应提交其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十四)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对批准变更的互联网站将予以公告。
七、注销
(二十五)获得从事登载新闻资格的互联网站因故停止登载活动的,应由其申请单位自停发之日起10日内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经批准后注销其登载新闻资格。
(二十六)申请注销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互联网站登载新闻业务的证明文件;
3、《互联网站登载新闻资格注销申请表》;
4、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十七)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对互联网站登载新闻资格做出注销,并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省通信管理局和申请单位并予以公告。
八、监督与处罚
(二十八)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负责人,新闻业务负责人及编辑人员应参加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办组织的网络新闻业务培训。
(二十九)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新闻业务负责人应定期参加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网络新闻业务工作会并接受日常监督。
(三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网站的监督。
(三十一)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应当记录提供的新闻内容及其发布时间,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天并在国家有关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十二)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