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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

  (十)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应提交如下材料:
  1、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依法成立网站的证明文件;
  4、国家有关单位颁发的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与省级以上新闻单位签订的转载新闻的协议书;
  7、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提交的书面申请应符合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要求。
  (十二)书面申请材料通过当面递送方式送达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四、审核及批准
  (十三)省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四)省级以下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页由所在地政府新闻办公室初审后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十五)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2、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3、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4、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六)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级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十七)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有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级所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十八)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公告
  (十九)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将通过省属新闻媒体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网站予以公告。
  (二十)公告内容包括:
  1、网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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