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登载新闻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新闻信息的活动。
(三)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并按如下程序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格
(四)省和哈尔滨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其他省以下新闻单位网站经批准可以在省以上新闻网站建立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五)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三、申请程序
(六)申请单位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提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后,对其登载新闻资格进行初审。
(八)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可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九)新闻网站(页)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依法成立网站的证明文件;
4、申请单位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报刊登记证或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