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01年10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28日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鼓励科技创新,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有效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技术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