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
第六条 审查预算草案,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七条 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二)预算编制的合法性;
(三)预算结构的合理性;
(四)收支安排的平衡性;
(五)预算收入的可靠性;
(六)预算支出的可行性;
(七)新增财力的分配。
第八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本市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其说明;
(二)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及其说明;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支出表及其说明;
(五)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参加,通过征询意见、视察、调查、举行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可以对各预算单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会议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会后十五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根据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对本级预算草案的意见;是否批准上一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当年本级预算草案的建议;实现预算的建议;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