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于2001年8月31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1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预算草案的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批。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撤销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将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监督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