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5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19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监督工作。
二、省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计划草案前,将计划草案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三、省人大财经委在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对计划编制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省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省人大财经委反馈。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