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制定。
(三)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制定。
(四)其他人员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比例,应高于在职职工平均水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比例应低于在职职工,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
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
职工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未实行工伤、生育保险前,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
九、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疗需求、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化解部分职工高额医疗风险,在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研究和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等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至6%以内部分,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的实际和用人单位及职工的承受能力制定。
十、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我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自2001年10月起在区直和拉萨市试点,待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区逐步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地在区直和拉萨市试点期间,应做好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基础数据测算等,为推行工作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