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中医、西医、藏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近就医。主要在自治区、各地、市、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实施办法,审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办法,确定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入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接受参保职工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医疗机构要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对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有序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降低医药成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督、经贸、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八、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服务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要加强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管理,切实保障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和老干部主管部门制定。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