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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总额的30%左右,最低不低于25%,最高不超过35%,可按45岁以下,含45岁、45岁以上,退休后三个年龄段划分。具体比例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构成及当地实际,由统筹地区确定。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实行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充分发挥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功能作用,不得相互挤占。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按一定比例负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一个职工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引导不同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的原则确定。
  个人帐户只能用于医疗费支出,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个人帐户实行超支自理。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会同自治区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自治区和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认真做好社会化服务。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严格审查医疗费开支,在确认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及时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利息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结算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与相关银行商定。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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