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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资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对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工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给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拖欠工资的,可以通过各种形式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的,以及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怠于履行监察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经批准在本市就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条例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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