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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加班工资支付计算基数;
  (六)假期工资、工伤津贴、病假津贴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七)工资的扣除;
  (八)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条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十五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表应当有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书面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劳动者要求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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