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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7月27日通过,并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23日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六条 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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