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窃电金额=窃电电量×(当地当时电力销售价格包括符合国家政策的其它费用)
  (三)罚款=窃电金额×(1至5)倍
  (四)经济处罚=窃电金额+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教唆、指使、胁迫和协助他人窃电的;
  (二)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
  (三)为他人窃电提供窃电装置和便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执法部门没收非法产品和生产设备,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或销售窃电装置的;
  (二)生产或销售未经有关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节电器具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追缴窃电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指使人、教唆人予以治安处罚:
  (一)窃电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二)以窃电为目的,故意毁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对依法执行职务及查电人员进行侮辱漫骂、造谣中伤的;
  (二)设置障碍,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破坏窃电现场的;
  (五)阻碍电力行政执法及查电人员依法取证的;
  (六)转移资金、改换账户逃避处罚的;
  (七)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强词夺理、无理纠缠、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佩戴的警械、器具的;推、打和围攻电力行政执法及查电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的;冲击、搅闹电力行政执法机关,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九)欧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