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各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经贸委:
为了打击各种盗窃国家电能和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发布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原电力部发布的《
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