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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
 (京政办发〔200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保护树木,特别是古树、大树,对于美化和保护城市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在城市建设中,特别是在市政道路建设和成片危旧房改造中,一些单位擅自伐移、少报多伐树木或未对古树、大树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致使一些地区大树大量减少,影响了城市景观和环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保护树木已经成为当前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中一个重要、紧迫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城市建设中树木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近郊区建设中(包括市政道路建设、危旧房改造),不准伐移古树古木,其它树木原则上不准确伐。因工程建设确需调整和伐移的,须经批准:其中伐移树木10株以下(含10株)的,由市园林局负责审批;伐移树木11株以上的,由市园林局报市政府审批。城近郊区中涉及市林业局职责范围的树木伐移,由市林业局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审批伐移树木。对越权审批和变相越权审批伐移树木的现象,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置。
  二、凡在城近郊区进行建设,特别是进行道路改扩建和危旧房改造中,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划前期调查清楚工程范围内的树木情况,在规划设计中能够避让古树、大树的,坚决避让,并在施工中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伐移树木。确因工程需要进行调整或伐移的树木,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各级规划、建设和园林、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42号)和本通知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现有树木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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