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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监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
 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药监局、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
          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药监局、市财政局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3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的划转
  (一)各区、县现药政、药品检验部门所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入新组建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财政局会同市药监局统一组织本次国有资产的划转工作,负责开展清产核资和财务清算,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共同参加。
  (二)在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成立初散,各区、县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各区、县政府要为本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供办公用房,自使用之日起2年内无偿使用,以作为统筹解决全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公用房的过渡办法。在此期间,区、县政府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解决永久性办公用房的,市级财政在2年内分期分批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三)各区、县药品检验部门现有的办公用房无偿划入新组建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房屋产权不能分割的可以通过置换办法予以解决。
  (四)在国有资产划转过程中,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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