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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
 (2001年10月23日 深档字〔2001〕124号)


  为了适应文档一体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提高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效率,保证整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计算机管理档案的需要,规范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保证整理质量,有利于档案管理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归档文件是指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第四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于次年6月底以前归档。
  第五条 归档文件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基本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 归档文件整理程序

  第六条 归档文件的整理,按分装、装订、排列、编号、装盒、编目的步骤进行。
  第七条 归档文件的整理,以件为单位进行。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各种报表、名册、图表、书刊等,一册(本)为一件;正本与定稿合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合为一件;正件与附件合为一件。
  第八条 分类
  归档文件的整理,按下列步骤进行分类:
  分年度:将归档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开。
  分保管期限:将同一年度的归档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开。
  分职能:将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按党群工作、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三种职能分工。
  第九条 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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