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标准的通告
(2001年10月16日 深价〔2001〕71号)
为了加强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管理,经调查研究和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制定了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项目和标准
(一)起步价(2公里以内)7.00元;
(二)超过2公里部分,里程价为每车公里1.60元;
(三)出租车载客处于静止状态时(临界速度0公里),按每分钟0.50元收取等候费,余数不足一分钟不收费;
(四)每天的23时至次日凌晨6时,按上述起步价和里程价的20%收取夜间服务费;
(五)体积超过0.2立方米、重量超过20公斤的大件行李,按每件0.50元收取大件行李费。
二、乘客租车经过路、桥、隧道等收费站,发生的过路、过桥(隧道)费由乘客支付。
三、除上述规定的收费外,出租车司机不得向乘客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