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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
 (2001年10月16日 深价〔2001〕70号)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城市功能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的,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因建设(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除外)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深圳经济特我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经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缴费标准依照省物价局粤价〔1996〕104号文件规定,营业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00元,建设或其它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0.50元(见附件一)。
  第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除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外,还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缴费标准按所占用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确定(见附件二)。经依法批准永久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缴费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依据《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额》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资料汇编》等有关规定计算(见附件二)。
  第五条 未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损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外,还须向树木或绿化设施权属单位缴纳绿化赔偿费,具体缴费标准按照《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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