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无证或已注销的小煤矿,关键在州、县两级政府。各级政府必须把非法的、布局不合理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坚决关掉。对此,州、县两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深入现场,狠抓落实。对未及时关闭的要一查到底,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理整顿措施
1、健全组织
将原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领导小组调整为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其作适当调整:
组 长:苏 森 青海省副省长
副组长:胡先来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春耀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王建斌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永征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高新荣 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组长
王胜德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刘建青 省经贸委副主任
康维新 省环保局副局长
宋明浩 省黄金局副局长
宋传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 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荣琴 省监察厅副厅长
党晓勇 省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办公室主任:杨永征(兼)
办公室副主任:高新荣 马索南 李志勇
各州、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2、持续开展宣传法制教育工作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公共场所宣传等手段,加强对《
矿产资源法》、《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
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干部群众的矿产法制观念,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3、加强基层建设和基层工作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基层,此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狠抓州、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和思想教育,加快全省矿山监察执法队伍的组建,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素质。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作用,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