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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1〕19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全省集中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矿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矿业权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在这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中加以解决。
  一是无证采矿,非法采矿。经多年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全省基本实现了持证开采。但个别矿区又出现了无证采矿现象,有的问题还很突出,如一些盐湖矿区和砂金矿区。
  二是边探边采,以采代探。有的探矿权人,以探矿之名从事非法采矿。
  三是越权发证,违法处置。有些地方政府或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权限,违法审批发证;有的不依法定程序办事,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同意申请人采矿;有的对矿业权私下转让,以包代转。
  四是乱采滥挖,大矿小开。一些矿山缺乏科学规划,开发布局不合理。有些矿山采矿方法落后,回采率低。
  五是重采轻治,破坏环境。一些露天矿区不认真恢复植被,造成植被破坏,引发地质灾害。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片面强调地方利益;重发证收费,轻监督管理;有些地方某些人仍存在腐败渎职、玩忽职守等问题。
  二、切实搞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这次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治理整顿,主要抓以下几项工作。
  1、抓紧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
  各州(地、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十五”矿产资源规划。规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及矿山一律不予审批、发证。现有的矿山要按规划重新调整。
  2、搞好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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