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全防范咨询;
(六)其它经批准的保安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保安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地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保安服务公司可以在本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本规定第六条(二)、(三)、(四)、(五)、(六)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对服务的要求、资源的耗费、责任的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户协商议定。
对提供人力守护的保安服务有特殊要求,其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的,需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后,可由委托方与保安服务公司协商定价。
第八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的培训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保安人员在保安培训机构(中心)接受岗位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内部保安组织收费。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应当由保安服务公司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有效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并经当地公安机关签具意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悬挂于交缴费用的醒目位置,亮证收费。所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的监督。《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由发证的物价局年审,年审不收费。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为委托方提供保安服务,派驻保安人员的,应当在合同内明确派驻保安人员的食宿安排及费用负担。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选派到委托方的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配备服装及器械、在岗位培训等费用由保安服务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