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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
 (2000年9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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