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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31日)修正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于2000年10月27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2月13日

            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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