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公告,应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上刊登。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较大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