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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修正)

  第二十二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后,应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及其各委、办、厅、局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经省长或由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签署,分别由省长、分管的副省长或主任、厅长、局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不作决议或决定的,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常务委员会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告知有关单位。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委、办、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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