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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修正)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以及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由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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