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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7日)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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