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1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6日)修正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5年3月3日市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1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订部份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2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于当年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书面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予以公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