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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
 (第3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已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01年2月24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01年2月2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二、原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厦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三、原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副秘书长人选”。
  四、原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议案须在大会规定截止时间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五、删除原第二十六条“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法规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一句中的“、法规草案”。
  六、删除原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承办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收到市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一句中的“市人民”。
  七、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全市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上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以下简称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增加两款:“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议时,应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后应提出审查报告,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发全体代表。”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将计划草案报告和预算草案报告及相应资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十日,五年计划草案及相应资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二十日,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发全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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