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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八号)


  《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00年9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9月11日
           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指给予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分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市长特别奖。
  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和奖金。
  对非本市的集体和个人研究吉林市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授予市长特别奖。
  第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或修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二)选聘、审批初审组和复审学科组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三)最终审定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四)决定评奖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评委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吉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第五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奖前由评审委员会在《江城日报》上发布公告。
  第六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质量和社会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成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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