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
依据:国务院《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第98号令)第
12条原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4号令)第23条
6、植物检疫
依据:国务院《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第98号令)第
2条原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4号令)第12条
7、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运输、携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3条
(三)审核(审查、核准)4项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依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第204号令)第
20条
2、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外考察
依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第204号令)第
21条
3、权限内征用、占用(含临时占用)林地
依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16条
4、权限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限登记
依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第278号令)第
4条第2项
(四)备案1项
1、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林木种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30条
二、取消项目(2项)
(一)许可2项
1、木林经营、加工许可证
2、木材运输特许证
三、下放(3项)
(一)许可3项
1、产地检疫合格证
2、森林植物检疫员(含兼职)资格
3、木材运输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保留项目(22项)
(一)许可7项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12条、第
18条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第
14条、第
15条、第
16条、第
17条
2、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人员资格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13号令)第
33条
3、制造锅炉压力容器
依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第
5条
4、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第5条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GC3级)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第
2条、第
4条
6、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第5条
7、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监督检验和改造单位资格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13号令)第
5条、第
11条、第
32条
(二)审批8项
1、计量认证
依据:国务院批准 原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第
32条、第
34条
2、计量标准考核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6条、第
7条、第
8条
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第3条
4、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定型鉴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13条原国家计量局《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量局法字〔1987〕第 231号)第
6条、第
13条
5、发布省地方标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
6条
6、审查认可质量检验机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19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15号令)第
4条
7、锅炉设计
依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第
4条
8、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B级)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第13条
(三)审核(审查、核准)3项
1、新建、改建客运索道和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游乐设施设计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13号令)第
47条、第
55条
2、客运索道运营申请审查安全管理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13号令)第
49条
3、工业产品临时生产
依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367号)第4条、第6条第2款
(四)备案4项
1、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第
11条
2、销售境外特种设备的境内代理商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13号令)第
10条
3、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依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第
4条
4、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第10条
二、取消项目(7项)
(一)许可3项
1、衡器专营专卖
2、计量合格企业确认考核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证
(二)审批3项
1、特定商品售前报检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生产单位
3、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
(三)审核(审查、核准)1项
1、机电进口产品标准化审查
三、下放(22项)
(一)许可7项
1、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证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3、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资格
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5、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
6、锅炉水处理人员资格
7、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押运员证、准驾证
(二)审批3项
1、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
2、锅炉安装前审查
3、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单位
(三)审核(审查、核准)5项
1、锅炉清洗单位资格认可
2、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方案
3、气瓶充装单位注册
4、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验收和定期检验
5、锅炉清洗方案审查
(四)备案7项
1、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备案
2、新增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注册登记
3、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报告
4、自制或改造本单位用起重机械
5、厂内机动车辆登记
6、压力容器安装
7、锅炉水质监测单位
四、划转(1项)
1、气瓶充装人员培训、考核(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保留项目(23项)
(一)许可9项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4条、第
10条
2、医疗单位制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17条
3、生产法定药用辅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7条
4、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依据:国务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6号令)第
20条、第
24条
5、使用放射性药品
依据:国务院《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25号令)第
21条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依据:国务院《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24号令)第
10条
7、购用咖啡因
依据: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咖啡因管理规定》(1991年第26号令)第9条
8、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
依据:国务院《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25号令)第
12条
9、购用麻黄素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第12号令)第
19条
(二)审批2项
1、药品广告发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42条
2、医疗器械广告发布
依据:国家工商局、原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药器监字〔1995〕18号)
(三)审核(审查、核准)10项
1、新生物制品生产的申报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局管理局《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1999年第3号
令)第5章
2、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资格
依据:国务院《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发布)第
8条
3、中草药保护品种初审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局《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年11月发布)
4、新药申报、补充申请及仿制药品初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22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第5号令)第
7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药审批办法》(第2号令)第
47条
5、配制中成药需罂粟壳计划
依据:国务院《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发布)第
11条
6、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配制计划
依据:国务院《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23号令)第
3条
7、新药技术转让申报资料初审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第4号令)第
21条
8、麻黄素年度生产计划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第12号令)第
9条
9、执业药师注册登记(含中药师)
依据: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第216号令)
10、GMP认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9条
(四)备案2项
1、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
依据:国务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6号令)第
12条
2、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依据:国务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20条
二、取消项目(7项)
(一)许可4项
1、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2、药品经营经售企业合格证
3、药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许可
4、GSP认证
(二)审批3项
1、麻黄素、咖啡因购用证明人
2、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试产、准产注册标准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项目变更
委、厅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一、保留项目(10项)
(一)审批4项
1、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第3条第4项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派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青办发〔1992〕40号)第2条
2、邀请外国省部级以下人员因公来访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2〕40号)第
3条、第
9条
3、因公护照颁发、延期、加页、加注
依据:外交部《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护照有关规定的若干说明》(领三函〔1987〕135号)第1条
4、公务来访前往非开放地区活动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工作领导和管理的通知》(青办发〔1992〕39号)
(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
1、正、副厅(局)级人员因公出国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办〔1996〕8号)第3条第4项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派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青办发〔1992〕第40号)第2条
2、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邀请函
依据:国家外专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外专办发〔1996〕16号)第2条、第3条
3、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
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第
3条
4、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依据:外交部《关于转发全国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外发〔1993〕19号)第10条
5、授予外国友人荣誉称号
依据:全国对外友协《关于授予外国友人荣誉称号暂行规定》的通知(友发〔1990〕16号)第4条
(三)备案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