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1.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9月底前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各地未按规定擅自出台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2.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客货运输站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联托运收费、货运代理收费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各级交通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运输企业管理,打击非法营运,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活动,整顿道路运输秩序。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力争在整顿后,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诉率有较大降低。
  2.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搞好运力调控,防止车辆运力的盲目增长,减少车辆相向空驶、制止恶性竞争。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客货运企业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做好客运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工作,通过提高开业条件,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经营。
  3.要严厉打击客运市场中“拉客、宰客、甩客、兜客、卖客”、途中带货、客货混装、兜圈等严重损害旅客利益的违章、违法经营行为。
  4.货运市场重点是清理货运代理市场和零担线路专营,严厉打击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以及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便利条件等违章、违法经营行为。
  (三)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实行客运线路和货运配载专线等经营权的有偿使用或拍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并已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或拍卖费用的,期满后必须立即停止。对擅自有偿出让经营权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对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要按涉及的区域实行分级审批管理,推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按照企业资质、车辆档次、设施设备、服务承诺等条件择优选定经营者。禁止对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所取得的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倒卖炒卖,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