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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渔业结构调整切实减轻渔民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失效]

  六、全面清理整顿涉渔收费项目。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种涉渔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制止面向渔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有关部门要从减轻渔民负担出发,精减渔业规费,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证手续。暂停收取渔业捕捞许可证变更手续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申请费、初次核发的各类渔业证书工本费;不向本省出海捕捞和浅海养殖渔民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捕捞渔民转产发展海水养殖5年内免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低核定向捕捞渔民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港费、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费;3年内减半收取渔船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实际违规情况收取渔业资源赔偿费;各类渔业证书补发、《捕捞日志》和标志旗、出海船舶户籍牌只收取实际工本费。合并有关渔业证件,除远洋渔船外,60马力以上捕捞渔船基本证件不得多于3本,不足60马力捕捞渔船实行一船一证。
  七、着力压缩捕捞能力。 严格实施“双控”(控制马力、控制船只)制度,清理整治“三无”渔船,控制造船源头。从发文之日起,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近外海捕捞渔船。由省经贸委牵头,工商、质量技监、海洋与渔业、交通、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对渔船修造行业的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无证造船行为;对违规生产的造(修)船厂,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十五”期间,全省每年要减少1000艘以上捕捞渔船。“十五”前三年,省里在原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基础上,再增加500万元资金,用于赎买废旧渔船,建设人工鱼礁等,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同时要建立规范的海洋捕捞行业准入制度,促进捕捞渔民素质的提高。
  八、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各地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将原有的海洋监察、渔政执法、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无线电管理等执法职能进行归并,组建为统一的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机构,现有人员要精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九、切实加强对海洋渔业工作的领导。 各沿海地区要从讲政治、顾大局和维护渔区经济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海洋渔业工作的领导,把加快调整渔业结构,减轻渔民负担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海洋渔区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抓住机遇,加大力度,千方百计帮助渔民转产转业,减轻不合理负担,增加收入。高度重视渔区社会治安工作,加大对海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浙江省海事渔事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浙综委〔2000〕26号)规定,建立海事渔事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跨市海上渔事、海事纠纷的调查处理,切实维护渔场生产秩序。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渔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改善服务环境;保险部门应创造条件,开办浅海网箱养殖保险业务;工商部门对转产转业的渔民在申报新办企业执照、有关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帮助;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生活困难的渔民纳入农村低保对象。各沿海地区要结合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基层渔业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广大渔民执行《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的自觉性,积极调整渔业结构,努力实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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