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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渔业结构调整切实减轻渔民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渔业
 结构调整切实减轻渔民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政发〔2001〕53号)


  根据《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实施后海洋渔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政府决定,在继续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1〕15号)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省海洋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努力实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的目标。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发展浅海养殖业。 “十五”前三年,省里每年安排3000万元浅海养殖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抗风浪深水网箱的贷款贴息、浅海养殖海域的基础设施改造、扶持抗风浪深水网箱国产化制造、浅海贝藻类开发、浅海养殖容量研究和配合饲料技术开发等。省里重点扶持2-3家抗风浪深水网箱国产化制造定点企业,经认定后,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各沿海市、县也要增加对发展浅海养殖的投入,对列入省里扶持的项目,市、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能低于省扶持资金数。
  二、积极稳妥地发展远洋捕捞。 “十五”前三年,省里继续安排贴息资金500万元,重点扶持远洋渔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同时在引进远洋渔船先进设备、造船物资进口指标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 加快水产品精深加工的科技攻关步伐,经省政府认定的水产加工龙头企业,给予技改项目贷款贴息,享受省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用电、用地等优惠政策。向水产加工企业征收的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经当地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四、进一步加强水产种苗、病害防治和市场拓展工作。 “十五”前三年,省里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水产优质种苗的繁育和推广。同时,加强水产病害防治、市场开拓和信息网络建设。
  五、调整渔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 将现行渔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要从减轻渔民负担出发,从低核定农业特产税计征任务。舟山市及定海、普陀、岱山、嵊泗、三门、洞头、苍南、平阳等财政相对困难的县(区),其由于实施中日、中韩2个渔业协定而造成渔区农业特产税减收部分,“十五”前三年由省财政予以转移支付补助;其他沿海渔区市、县(市、区)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其税收减收部分由当地财政自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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