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是开放办社的重点。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兴办专业合作社上,通过牵头领办、参股控股、提供服务等多种途径,将当地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联合起来,努力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从事专业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种养殖大户、购销大户、加工大户和服务大户为社员主体,重组基层社。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农民群众不仅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基层社领导。要适应城市化与产业化进程,把发展中心集镇基层社与兴办专业合作社结合起来,夯实供销合作社基础。
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的体制,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省政府〔1999〕142号文件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改革方向,对各县已搞的“县基一体化”、新型合作经济联合试点等做法,要继续鼓励积极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县(市)联社处于开放办社关键环节,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实行开放办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托本县(市)的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重点扶持发展县域范围或跨县(市)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格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效益农业发展。县(市)联社的社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农民代表参加。
省供销合作社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与所属企业实行社企分开。在所属企业改制改革之后,行使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职能,负责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参照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运作方式,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管。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企业要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省、市供销社所属企业较多、规模较大的,经省、市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社有资产营运。
省、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能;负责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和发展;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所办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社办企业和基层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质交流,开拓农村市场;宣传贯彻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组织联办农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效益农业发展;代表本级联合社参加上级联合社的各项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