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现有和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对列入分离规划的企业中小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企业办学分离工作要与地方中小学布局调整、办学体制改革等结合起来,探索企业与地方,企业与公办学校,企业与团体、个人的联合或兼并等多种分离形式,优化教育资源。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加强管理,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二十六、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
公办中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必须按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程序进行审批,所办学校必须整体进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形式的改革试验。严禁在公办中小学校内部搞“民办校”、“民办班”。
二十七、坚持依法治教,完善基础教育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障教育和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要把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加强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落实德育工作的首要位置,使学校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
二十八、大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学校管理,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消除学校危房,防范食物中毒、溺水等事故。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综合治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九、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教育督导工作创设必要的条件。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险验收质量。建立“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