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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调整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入口关,坚决清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辞退现有代课人员,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根据编制优先保证师范教育类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并根据需要择优选聘录用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二十二、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引深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通过实行教职工全员岗位聘任制、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全员考核奖惩制,逐步完善“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不断推动城镇超编学校教师的合理分流,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的良性循环。继续推行和完善中青年教师轮岗支教制度和新增教师山区任教服务期制度。
  二十三、依法理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调整流动等管理职能。凡本县范围内学校之间教师的调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招聘录用和调动教师。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示范学校校长依法管理学校的情况,评估校长办学水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办学单位的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提名、考察考核、培养培训,按照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乡(镇)教办(联校)主任(校长)、初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考察、任命(聘任)、考核、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校长的任职资格,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试行和建立校长职责、权利、办学水平与待遇相适应的制度,逐步过渡到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建立科学、有序的校长加薪晋级制度。
  二十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要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逐步建立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社会力量办学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在办学方向、内部管理、招生工作、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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