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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七、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有步骤地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挖掘现有学校潜力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有计划地适度扩大高中规模。重点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推动整个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合理比例,促进协调发展。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支持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十八、建立和完善教师教育体系。继续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范教育工作的决定》(晋政发〔1997〕97号),不断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积极推进师范教育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尽快实现三级师范向两级师范的过渡。要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扩大教育硕士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范围。加强师范院校的学科建设,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
  要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搞好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特别是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手段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要把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作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把学校培训作为主要组织形式,把继续教育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健全培训制度,设置继续教育专项资金,落实继续教育政策。
  十九、改革师范院校的办学模式,培养适应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合格教师。以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目标,提高培养规格,改革课程体系,调整专业设置,深化教学改革,重视教育实习基地,强化学生教育实践环节,培养他们的教育教学与终身发展能力,构建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为一体,富有时代特征、综合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十、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全面完成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任务,形成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一批教育名师。
  二十一、加强中小学校编制管理。尚未核定中小学校编制的县(市、区),要尽快根据《山西省中等师范学校、全日制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试行办法》(晋编办字〔1999〕67号)的规定,结合新一轮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认真制定所属中小学编制方案及管理意见,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切实做好各类学校的核编、定员工作。已重新核定中小学人员编制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编制管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编聘用教职员工,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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